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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章程 09-30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校企联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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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章程
2017-09-30 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

第二条  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倡导下,由省内医药高中等学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政府部门组成。各联盟成员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前提下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单位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战略共同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辽宁省委、省政府打造辽宁医药大省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原则,集成医药高中等学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的优势资源,以企业需求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设代表我省最高水平、综合集成、运行高效的校企联盟,为我省乃至全国制药产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本联盟的目标是在政府相关政策引导下,面向国家和辽宁省制药产业发展需求,整合优势科技、人才资源,共同构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平台,促进人才培养、科技资源共用共享、科技人才流动,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推动产业整体发展与转型升级。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高校和科研院所

应是省内制药领域知名的教育和科研单位,具有省内一流的技术研发人才和能力。

)中职学校

应是省内制药领域相关的中职学校。

)医药企业

应是省内制药行业中产品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医药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型企业或是联盟创新技术成果的工业化承接企业及主要生产装备的生产企业。该企业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对先进的医药技术及人才有迫切的需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能为联盟技术研发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二)选派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三)通过联盟参与政府项目和联盟项目的申报和研发。

(四)对联盟内的人才享有优先录用权。

(五)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委派理事和专家。

(二)按理事会批准的预算交纳各项经费。

(三)准时出席联盟会议。

(四)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五)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六)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的人才培养和流动。

第八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一)联盟成立后,根据需要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吸收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加入联盟,成为联盟成员,享受成员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应符合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二)联盟成立后,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加入联盟的申请,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署联盟协议即为加入联盟,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可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退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在联盟中通报后即可退出联盟。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发生不适合继续保留成员资格的情形时,由联盟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做出除名的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该单位丧失成员资格。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联盟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联盟在教育厅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主管部门负责联盟组建申请及审核,确定联盟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联盟设立理事会、联盟秘书处。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不在联盟获得任何薪金和报酬。

(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对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事任免提名,进行表决、通过。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审查和批准联盟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5.审议和批准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6.审议和批准联盟管理制度。

7.领导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事项一半以上理事同意通过,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2.理事会做出以下决议须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全体理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四)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首届理事长由联盟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担任,理事长在任职期间如遇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动辞去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一位代表,经理事会通过后接任理事长职务,其任职时间至下届理事长产生时止。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成员由理事会聘任,负责理事会各项决定的组织落实和联盟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依托沈阳药科大学设立,办公地点设在沈阳药科大学南校区。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1.制订联盟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2.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协调联盟的各项活动。

3.负责联盟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

4.组织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重大任务及其实施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本联盟科技成果进行市场推广。

6.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7.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8.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联盟各方共同约定沈阳药科大学作为联盟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第十六条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  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单位、联盟秘书处有修改章程的建议权,按照一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由理事会审议,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  联盟的解散

第二十条  联盟解散的情形

(一)联盟协议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联盟理事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司法解散。联盟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联盟成员单位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联盟全部理事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联盟,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解散程序

(一)联盟理事会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联盟全部理事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联盟理事会对联盟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二)联盟秘书处制订联盟解散方案。

(三)联盟解散,应当依法办理联盟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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